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