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的绩效审计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在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