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的绩效审计工作。本条例所称的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在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