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人才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