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中介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

人事档案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

(三)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的验证;

(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

(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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