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