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达斡尔族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达斡尔族公民。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