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导游人员违反规定索要小费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视情节给予警告、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