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旅游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建设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农业旅游示范区,设立装备工业、军事工业的旅游项目,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求旅游管理部门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审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