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地震灾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调拨、自筹、捐赠、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筹集到的资金和物资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审计机关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