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