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