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