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