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