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