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