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科学确定畜禽、水产养殖品种、密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垃圾及秸秆的收集处理与综合利用,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在重点江河、湖泊、水库禁止使用饲料、肥料和药物进行水产养殖。

在重点江河、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重点江河、湖泊、水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水功能区定位、水域面积和水质监测结果等建立,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