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增效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完善小型灌区灌排设施,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和节水耕作等技术,鼓励建设园区化、集约化、生态化的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和设施,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和保障率。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