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
(一)民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等口述文学;
(二)长阳南曲、山歌、薅草锣鼓、吹打乐等传统音乐;
(三)撒叶儿嗬、花鼓子等传统舞蹈;
(四)渔猎、农耕、婚嫁、丧葬等生产、生活中的传统习俗和礼仪;
(五)节庆、游艺、体育等传统活动;
(六)西兰卡普、刺绣、雕刻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七)白虎神、向王天子、自然崇拜等民族信仰;
(八)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九)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