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寨,可以申报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居住相对集中,生产、生活习俗特点突出,保持较好的;

(二)建筑风格独特,并具有一定规模的。

划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公民意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鉴定委员会评审认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