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了加强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的管理,正确处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