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法规应当明确施行日期。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

法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常务委员会公告和法规文本,并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州内主要媒体上发布。

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的日期。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