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法规应当明确施行日期。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法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常务委员会公告和法规文本,并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州内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的日期。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