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