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