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