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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