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路况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县道、乡道因自然灾害中断交通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