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