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铺筑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