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会工作者玩忽职守,给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