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二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酌情减免,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