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