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教育、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