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依下列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已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自行废止,如需延续施行的,常务委员会应重新作出决定;

(二)新制定的法规取代原法规的,在新法规中规定原法规废止;

(三)地方性法规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由有提议案权的单位提出废止议案,依照本规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办理;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该地方性法规自行废止。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