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报批和公布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可将草案文本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询意见;审议通过后,应将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有关法律依据条文和重要资料,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两个月前,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和说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草拟。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