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八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一)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和自身建设方面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起草的,可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二)有关市人民政府方面的,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三)有关社会团体工作方面的,可委托有关社会团体负责起草。以上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协助或单独起草。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