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届内立法规划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每年立法计划应在上年第四季度内确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