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含旧货业市场,下同)开办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废旧金属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的,在注销、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