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对核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核查合格的,告知申请企业在七日内将产品封样送检,并在十五日内将检验报告出具给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十五日内,向市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六十日内经过省或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企业送达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检验机构进行酒类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
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届满仍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准予许可的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时,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的二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