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酒类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