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酒类流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使用非食用酒精等非食用物质配制的酒类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或行业产品质量要求的酒类;
(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伪造酒类;
(三)销售自行配制的酒类;
(四)销售冒用已注册商标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使用与已注册商标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误导公众的酒类,或者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
(五)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
(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