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