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