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新建、改(扩)建河道排污设施的,排污单位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环保部门申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