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