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二)因泄露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