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长期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各项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