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