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单位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执法措施:(一)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暂扣或者封存当事人的经营记录、票据、财务帐册、合同等经营资料;(三)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三)查封、扣押、登记保存涉嫌侵权的产品、物品;(五)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