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技术秘密权利人能够证明涉嫌侵犯其技术秘密的对方当事人使用的技术与其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对方当事人有接触其技术秘密的可能,且对方当事人不能证明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侵犯技术秘密:(一)自行开发研制获得;(二)反向工程获得;(三)从公开渠道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