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五)、(七)、(九)项规定之一的,吊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