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工作经费和妇女权益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